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
(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2017年10月修订)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证管理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博士、硕士研究生。
第三条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学籍身份证明,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证的制作,各学院负责将研究生证发放至研究生本人。
第四条 研究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研究生证,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即失效,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。研究生应爱护研究生证,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,如随意损坏或涂改,不予更换。
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,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办,具体流程如下:
1.登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,提交并打印《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证补办审批表》(以下称《审批表》);
2.按《审批表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并同《审批表》一起交所在学院审核;
3.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的《审批表》交至研究生院,自补办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发新证。
第六条 研究生证上“乘车区间”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变更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,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,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户籍证明,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变更。
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研究生证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进行口头批评、勒令书面检查、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:
1.擅自涂改研究生证;
2.将研究生证转借他人;
3.冒用他人研究生证;
4.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研究生证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